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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7-06 发布者:管理员 浏览量:2670

(一)人大代表平等规则。一是人大代表之间的地位平等。各级人大代表,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社会地位,都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是人大代表之间的权利平等。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和活动中,依法享有审议会议报告、议案,提出议案,提名推荐候选人,对选举和议案的表决,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各项平等权利。闭会期间参加各种代表活动和列席有关会议,享有必要的司法、时间、经济、物资和组织等保障。三是人大代表之间的义务平等。所有的人大代表都应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遵守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参与行使国家权力,模范地遵守和宣传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保守国家秘密;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的监督;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等义务。

(二)一人一票规则。每一选民在一个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个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每一项议案、决议或决定的表决,对每一项选举、任免、决定任命中只有一个投票权。一人一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每个选民、每个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投的票在总票数中所占的比率和效力是相同的。一人一票不存在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在每人一次只有一票的选举或表决的过程中,选民、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既要依法行使权利,又要自觉履行义务,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准有任何超越法律允许范围的特殊权利。

(三)法定人数规则。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法律根据每一位代表所代表一定数量的人口的原则作出规定。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或临时会议必须达到法律所规定的人数,如果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就不能召开会议。三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等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通过。四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选举、任免、决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全体代表或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五是代表推荐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候选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六是推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都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人数。八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四)法定时间规则。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同它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召开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和选出新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二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三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中,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在直接选举中,本选区选民、各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在换届选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四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次数和时间要求,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的发言的次数和时间要求,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里作了具体规定。在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在联组会上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在常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中,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五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大会主席团都规定了议案提出的截止日期。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六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提供时间保证。

(五)少数服从多数规则。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行使职权和决定问题,实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服从超过法定人数的较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规则。在通过法律法规、作出决议决定、进行选举任免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个人说了算,而必须以超过法定人数的较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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