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或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党组。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由党中央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由同级地方党委批准。人大常委会党组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党组成员若干人,一般由党员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或党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担任。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任免。人大常委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在人大常委会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在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委和批准其成立的地方党委决议、决定的措施。(2)通过党组的工作,引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或地方党委保持一致,把党中央对国家或地方党委对本行政区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以确保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3)讨论和决定人大常委会和机关重大问题。(4)负责人大常委会和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党员、干部和群众头脑,引导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党员负责同志在围绕党中央或地方党委不同时朗的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6)指导人大常委会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7)团结非党干部群众,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外人士合作共事,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决定重要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