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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宪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7-07-06 发布者:管理员 浏览量:2515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产生和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宪法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因素。(1)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宪法之所以处于根本法的地位,其主要因素之一,就是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里所说的根本制度就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它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这些具体的内容除社会经济制度外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而社会经济制度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至于其他的一般的法律则是在符合国家根本制度的基础上为促进国家根本任务的完成而规定的某一方面或涉及某几个方面的具体问题的制度。(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的必要手段。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方面形成了一套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以保证权力机关: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的合宪性。(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修改宪法,这就不断地促进了宪法的发展和完善。


(二)宪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障:(1)改革作用。宪法作为最高法随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方式起着改革的作用。(2)确认作用。用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达到巩固国家权力的目的。(3)规范作用。由于宪法确认了我国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及权力的人民性特点,规定了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这就使得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得以真正的实现和巩固。同时,宪法规定了包括国家元首在内的整个国家机关体系的权限范围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这就为国家权力的运行铺设了轨道,凡属超越这条轨道运用国家权力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都应予以取缔。这就维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全权性、最高性的地位,并使这种权力的巩固在根本法里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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