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国家本质决定的一项政权建设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根本目的就是实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的国家本质在对国家政权作出安排时,必须保证权力归属于人民。所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要让国家这架庞大的机器保证由人民发动,并最终由人民实行有效控制。这一根本原则在具体制度中的体现包括: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在人民选举的基础上产生,它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随时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依法罢免由它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二)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它来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它们。
(三)宪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都要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意见的权利,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各少数民族在民族自治区域内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根据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少数民族有平等参加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的权利。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它的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可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等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套监督系统,保证人大常委会服从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家权力机关,下级国家机关服从上级国家机关,从而最终保证一切国家机关服从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