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公民的选举权看,具有真正而广泛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我国县级以下(含县级)的人大代表都是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依照宪法的规定,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剥夺少数敌对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以外,凡是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宪法又规定:公民有表达意愿的自由。这就保证了选民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保证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具有极为广泛的代表性和民主性,能够真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二)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看,具有较强的人民性。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及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他们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代表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也来自人民。
(三)从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性质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拥有权力的全权性。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保证了我国国家权力的统一,使国家机关领导统一,职责分明,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既可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牵制,能够使整个国家机器合理高效地运转。
(四)从人大的组织原则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能够将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防止权力的滥用。
(五)从民族关系的处理上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够保证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将这一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载入宪法。同时,对散居的少数民族也采取各项措施充分保障其各项平等权利。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也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各级政权的管理;全国人大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人大一般都设立民族委员会,专门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民族方面的议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等。
(六)从党的领导上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的人民民主制度。党领导人民创造了这一政权组织形式,党又遵循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党对国家事务作出的重大决策,经过国家权力机关的充分讨论和决定,可以更好地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党领导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履行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力地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
(七)从权力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看,人大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它是我国监督体制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它可以使整个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置于人民的经常监督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