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工作核心和目的就是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动员和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奋斗。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该制度规定了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中央与地方、少数与多数的正确关系,把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紧密结合起来,妥善解决了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的统一,使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
(三)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中国特色的“一院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国情实际出发,既不搞“两院制”,也不搞“三权分立”,而按照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全权性的首要位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运行的基础,它把国家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国家机关整体,在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分工合作。
(四)该制度便于和保证各族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杈和被选举权。人民有权选出自己最满意的人大代表,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去行使国家权力,参加国家管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我国的各政党、阶级、阶层、地区、民族等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本质,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具有人民性、权威性、号召力和推动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决定重大问题,经常性工作由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使工作得以连续、完整、全面地进行。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可以及时地对国家和地方的一系列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实施依法监督和人事任免,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有效运转。按照法律规定,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还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常设机构,解决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数量多、分布广、不专职,不便经常召集会议和会议时间过长等问题。
(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民族的团结统一和繁荣发展。